國家衛健委:醫療損害鑑定難題有望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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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司法部起草了《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統一規範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相關要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0月1日起,國務院頒佈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統一規範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鑑定活動,從鑑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明確醫療糾紛民事處理過程中開展鑑定的統一要求。此次起草《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就是應《條例》要求對醫療損害鑑定的機構和人員條件、鑑定專家庫、鑑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何爲醫療損害鑑定?
根據《辦法》,醫療損害鑑定是指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組織相應專家,對委託人提交的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爲與醫療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爲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並向委託人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損害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同,前者爲訴訟前鑑定,而後者爲作爲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據的司法鑑定。
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辦法》規定,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委託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即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鑑定活動:
(一)醫患雙方對醫療損害責任有分歧,對醫療糾紛的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預計賠付金額數額較大的;
(三)委託人或者醫患雙方認爲需要鑑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損害鑑定的費用應由醫患哪一方承擔?
《辦法》規定,醫療損害鑑定以服務司法和社會爲目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收費應當注重社會公益性。鑑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患方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鑑定費用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的救助、援助。醫療損害鑑定收費由省級價格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確定價格管理方式。
同時,《辦法》對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情形作出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其中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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