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被高空蘋果砸成重傷 逐戶排查DNA找到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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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廣東東莞市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三個月大的女嬰童童(化名)被墜落的蘋果砸傷。深圳市兒童醫院初步診斷爲,重度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等。

女嬰被高空蘋果砸成重傷 逐戶排查DNA找到嫌疑人

3月20日,童童的姥爺龍先生告訴重案組37號,目前童童仍處於昏迷狀態,未脫離生命危險。“警方經DNA比對,確定扔蘋果的人是小區24樓的一名女孩。”

女孩的父親朱先生稱,11歲的女兒向家裏的寵物狗投食時,誤將蘋果從陽臺扔了下去,導致此事發生。“童童的醫療費用及賠償,絕不會逃避”。

下樓曬太陽被砸昏迷

童童的姥爺龍先生說,他們家住在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月9日下午,童童的姥姥帶她去樓下曬太陽。一小時後,童童有了睏意,開始打哈欠,姥姥便抱着她回家。

16時55分許,童童姥姥走到單元樓門口時,一個蘋果從樓上墜落,一下子砸到孩子的頭部右側。

龍先生稱,被砸到後童童臉色煞白,翻着白眼,“哭也沒哭一聲,直接昏迷了。”

隨後,童童的家屬在附近鄰居幫助下,撥打急救電話並報警。10分鐘後,孩子被送往塘廈人民醫院搶救。據龍先生介紹,由於病情危重,隨後童童被轉往深圳市兒童醫院。

女嬰診斷爲重型顱腦損傷

深圳市兒童醫院開具的病情介紹顯示,童童被高空墜落重物,砸到右頂部,傷後意識不清,神智模糊,急診至當地醫院就診。因昏迷2個多小時,考慮病情危重,當日19時15分,童童轉至該院。

入院後,童童進行顱內血腫清除、右頂骨粉碎凹陷性骨折骨碎片清除等手術,術後進行止血、輸血、腦保護等對症治療。3月10日,再次進行右側額顳頂腦內血腫清除手術,術後繼續在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

病情介紹顯示,截至3月14日,童童仍處於昏迷狀態,病情仍危重。其面部浮腫明顯,血壓不穩定,凝血功能差,需要反覆輸注血漿。經院方初步診斷,童童爲重型顱腦損傷、極重度貧血、創傷性休克等。

女嬰被高空蘋果砸成重傷 逐戶排查DNA找到嫌疑人 第2張

主治醫生稱後遺症可能性很大

3月20日,主治醫生張醫生表示,童童仍在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其生命體徵比最初入院時相對穩定,但仍沒有撤離呼吸機,“有點反應了,但不是很好,自主活動很少,刺激她纔可能會動一動。”

張醫生介紹,童童的創傷十分嚴重。其受傷的部位,右側頂部、顳側頂部出現粉碎性骨折,另外顱內出現血腫,腦組織嚴重挫傷。童童腦內、顱內有大面積出血,比較難處理,後續很大可能出現後遺症。

此外,目前童童醫療費已花費13萬元餘元,後續如果能撤離呼吸機,費用大致在1天1000元左右,“後期還需要去普通病房,進行鞏固、康復治療。”

肇事者家屬:投喂寵物狗時誤扔

據媒體報道,事發後,當地警方立即組成專案組,對事發點進行走訪調查。

龍先生介紹,小區內住戶較少,警方提取蘋果上的物證,並逐戶提取住戶的唾液、血液等信息,進行偵查。“上週五(3月16日),警方鎖定嫌疑人,是24樓的一名女孩。”

3月19日,童童家屬和女孩的父親、叔叔,在派出所見面。“他們也承認,蘋果確實是孩子扔的。”龍先生稱,童童當時的治療費用已花費近14萬,他要求對方先墊付出醫療費,“但他們說拿不出那麼多錢,只送來3萬。”

扔蘋果女孩的父親劉平(化名)回憶,事發當天,11歲的女兒獨自在家。“家裏有隻寵物狗,蘋果被咬了一口,她就丟給狗吃,不小心把蘋果從陽臺扔了下去。”

劉平稱,事發後,他們並不是不敢承認,是因爲女兒一直沒有說出實情。物業進行登記、派出所提取DNA時,他都問過女兒,“但她畢竟才11歲,沒敢承認。”DAN檢驗結果出來後,派出所及家長和女兒慢慢溝通後,她才說出來,“知道結果的當晚,我就跟(童童)家屬打了電話。”

據劉平介紹,一時拿不出那麼多錢,他目前只湊到3萬元,已支付給醫院,“後續的費用、賠償,我不會逃避。”

女嬰被高空蘋果砸成重傷 逐戶排查DNA找到嫌疑人 第3張

律師說法高空拋物案很難確定肇事者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高空拋物,只要造成他人損害,拋物者便需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層面,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於本案中拋物者爲小女孩,可能沒有賠償能力,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韓驍稱,很多情況下,拋物者無法確定,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如果不能證明某人有罪,其在法律上便是無罪的,因此在刑法體系中整幢樓的住戶都是無罪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案例墜物致人傷亡全樓被判擔責

2016年10月4日,安徽蕪湖66歲的卜英貴被高空墜落的紅磚砸中後死亡。由於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家屬將整棟樓除一層外,全部32層共96戶業主及物業方,共176人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全部176名被告中,有15戶提供不在場證明被採納,判決不予承擔責任,剩餘81戶共133名被告和物業方,共需賠償約50餘萬元。

2006年5月31日,4年級學生小宇途經深圳南山區好來居大廈旁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玻璃砸到頭部後死亡。由於沒找到兇手,其父母將大廈2樓以上73戶業主、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萬多元的民事賠償。

法院一審宣判,由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9萬餘元,其他業主不承擔責任。

小宇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深圳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好來居大廈北側73戶業主(其中一戶業主有兩套房)每戶補償4000元,總計29.6萬元。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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