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輸液時過敏身亡 南京一醫院被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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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液僅一分鐘就發生過敏反應,患者林志江因此過世。之後,林的家人將南京某醫院告上法庭,認爲該院在輸液前忽視了林對於自己有過敏史的陳述,在發生過敏反應後救治措施不力,醫療行爲存在過錯,要求該醫院賠償30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爲,醫院存在過錯,但在致死原因中居於次要因素,判決醫院承擔40%責任,賠償死者家屬20萬餘元。
患者輸液時過敏暴亡
蘇北某市市民林志江曾因食道癌在2001年做過手術,手術後,經常發生胸悶氣喘等情況。2010年8月,林志江住進了蘇北某醫院,做了CT後發現,兩側胸腔有中等量積液,心包則有重度積液。在診療過程中,醫院做了藥物皮試,顯示林志江對強力阿莫仙過敏,皮試呈陽性。經過治療,林志江在10月出院。到了11月某日,林志江又因反覆胸悶氣喘入住南京某醫院。醫院檢查後,決定給予利尿、抗感染等治療。當天下午一點多,醫院給林志江輸注了頭孢曲松鈉2.0後僅僅一分鐘左右,林志江突然大喊一聲“我癢”,一下子坐了起來,雙手胡亂地抓向自己的喉嚨,隨後迅速出現顏面青紫,呼吸停止。雖經搶救,但林志江病情仍迅速惡化,下午3點多死亡。
林志江死亡後,家屬認爲醫院有過錯,要求賠償,但遭到了醫院的拒絕。林志江的家屬隨即將醫院告上法庭。家屬認爲,護士在給林志江掛水時,林志江告知護士自己有“青黴素、頭孢”皮試陽性,但護士並沒有理睬。而且,醫院雖然承認沒有做皮試,但拒絕提供一切治療記錄,甚至連輸液瓶都自行處理。在搶救時,醫院也沒有進行氣管切開,甚至連插管都沒有做,屍檢顯示林志江存在喉頭水腫,血中代表自體急性免疫反應的指標高達正常人的數百倍。經計算,家屬認爲醫院應賠償各項損失30萬餘元。
醫院被判擔責4成賠20萬
法庭上,醫院辯稱,入院時接治醫生已認真詢問過患者病史,患者當時明確否認有藥物過敏史,且患者提供的蘇北某醫院的入院記錄中也明確記載“否認藥物及食物過敏史”。此外,國家藥典及該藥物的藥品說明書均未規定要求抗生素頭孢曲松鈉使用前作皮試,患者自身的多種基礎疾病,尤其是存在大量心包積液、胸腹腔積液,纔是導致病情突然惡化的真正原因。所以,醫院不存在過錯。
審理中,法院委託南京醫學會作出醫療損害鑑定。醫學會的分析意見認爲,死亡系在自身嚴重疾病的基礎上發生超敏反應所致,與使用“頭孢曲松鈉”存在因果關係,但醫方無醫療過錯行爲。死者家屬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法院又委託江蘇省醫學會再次鑑定。鑑定書認爲,林志江在蘇北某醫院就診時,有強力阿莫仙皮試陽性的病史,南京某醫院在使用頭孢曲松鈉之前,未能有針對性地詢問藥物過敏史,存在過錯。發生過敏性休克反應後,醫院對病情判斷不夠準確,其存在的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爲次要因素。
法院審理後認爲,南京某醫院在其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相對次要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酌定醫院對患者林志江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經計算,林志江損失總計爲40多萬,因此判決南京某醫院賠償死者家屬損失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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