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救人溺水身亡 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被救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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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鹽城7月23日電江蘇響水縣男孩小海(化名),因救落水的夥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後,小海父母將被救者父母、水塘管理人和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3日,響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救者父母賠償9萬元,水塘管理人賠償5萬元,所有人賠償3萬元。
2011年6月29日,正值暑假,還在上小學的小海和好友小建(化名)相約去村頭水塘釣魚遊玩。在釣魚過程中,小建不慎掉入深水中,小海見狀立即予以施救,當小建獲救安全上岸時,小海卻不見蹤影。經過村民們幾個小時的搜尋,小海終於被打撈上岸,但已確認溺水身亡。
小海的父母悲痛萬分,他們認為,孩子是為救人而身亡的,被救的小建家人應當給他們一個説法,而作為水塘的管理者豫順居委會也應當對孩子的死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時,張某、劉某作為水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該承擔主要過錯賠償責任。同年9月21日,小海的父母將小建父母、豫順居委會、張某、劉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68741.8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張某與豫順居委會簽訂了一份為期30年的承包合同,2009年張某向響水縣國土資源所申請在該水塘取土建成垂釣中心,但未獲批准。隨後該承包合同雙方於2010年解除。2010年劉某在該水塘裏非法取土,被響水縣國土資源局處以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小建作為受益人,應當對小海的父母進行適當補償。豫順居委會雖將該水塘承包給張某,且收取了一定的承包費用,在合同解除後對水塘負有安全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劉某非法在水塘內取土,增加了水塘的安全隱患,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2012年7月23日,響水法院依法判決小建父母補償原告經濟損失9萬元、豫順居委會、劉某各承擔5萬元、3萬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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