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博士生捐獻精子時猝死 索賠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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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時猝死,其家屬將高校、生殖中心等相關單位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400餘萬元。一審法院判定該研究生與生殖中心均無過錯,共同分擔損失。近日從市中級法院獲悉,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據介紹,鄭某生前繫心腦外科主治醫師,2008年考入武漢某高校攻讀外科學碩士,2010年碩士畢業後繼續在校碩博連讀,是外科學、神經解剖學和法律在讀博士。
其間,隸屬該高校的人類精子庫正在試運行,在校園內大力倡導學生捐精。經該高校附屬醫院多次動員,鄭某答應加入捐精隊伍,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屬人類精子庫簽署《捐精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同意自願捐精,捐精期間每6個月作一次健康檢查。2011年1月,該人類精子庫對鄭某體檢,確認其各項身體指標合格,接納爲捐精者。
此後,鄭某在11天時間內先後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時許,第5次進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時50分,工作人員見鄭某仍未完成取精,進入取精室發現鄭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當日下午,鄭某經搶救無效,被宣佈死亡。某醫院出具一份《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鄭某系猝死。
鄭某家屬與生殖中心及鄭某所在高校附屬醫院協商,達成協議:出於人道主義,生殖中心及附屬醫院自願向鄭某家屬支付喪葬費、鄭某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8.8萬元等。後來,鄭某父母對簽訂的協議不服,將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屬醫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鄭某死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0餘萬元。
鄭某父母認爲,某高校及附屬醫院系鄭某生前就讀的院校,高校宣傳了捐精活動,醫院對鄭某進行了捐精動員,且在鄭某死亡後的處理上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存在過錯。
法院認爲,鄭某雖屬於全日制學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行爲,其捐精系自願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鄭某與三被告均無過錯,某高校與附屬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殖中心與鄭某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鄭某家屬19萬餘元。
鄭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是由鄭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時猝死引發的侵權糾紛,焦點在於三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鄭某捐精行爲系自願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某高校與其附屬醫院均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生殖中心在監管方面有沒有過錯呢?取精過程屬自慰行爲,捐精死亡在國內尚沒有先例,生殖中心很難預測到風險的發生,且其設立的人類精子庫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標準,試運行得到衛生主管部門的批准,符合安全運行的各項條件,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生殖中心在試運行期滿後,正式運行獲批之前繼續運行,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非法運行。生殖中心發現鄭某異常後,進行搶救,充分盡到自己的義務,無任何過錯。
那麼,在各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本案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產品質量責任、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範圍,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根據《侵權責任法》:“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案中,鄭某在捐精時猝死屬於意外,鄭某及生殖中心均無過錯,鄭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應由鄭某家屬及生殖中心分擔。根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由生殖中心分擔50%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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