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命還是保待遇?工傷“48小時之限”不合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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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山東濟寧一男子在單位加班時,突發腦出血身亡。由於在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因此不能視同工傷。這起案例引發了網民及法律界的極大關注,並對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進行了熱烈討論。
工傷設定“48小時之限”,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不能被認定爲視同工傷,站在醫學角度看,很不合理。
因爲不同的疾病有着不同的特點和規律,一般而言,心血管疾病容易致人猝死,會出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但腦血管疾病(腦出血便是其中之一)卻不大容易致人猝死,其最危險的時候往往是發病後的72小時前後,對於這類病人以48小時作爲一個其病情程度的判斷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
而且,一個人在患病後,是不是48小時內死亡,除了和自己的疾病有關外,還和很多外部因素有關,如送往搶救的時機,當值醫院以及醫生的技術水平,相關人員的搶救態度等,在存在諸多變量的情況下,單單將一個48小時作爲嚴格的標準,實在缺乏說服力。
此外,隨着醫學的發展,死亡的過程也在發生變化,特別是很多生命支持手段的應用,常常會令一些病人的死亡時間明顯延後,輕易突破48小時的時間限定,但這能成爲認定員工的疾病不夠“重”,因此不夠“工傷”的理由嗎?
除了在醫理上“48小時”的限定不盡合理外,於人情上,這樣的規定也實在難令人接受。這樣的規定,很可能逼迫一些家庭在員工剛開始搶救的同時,就需要面對應該積極搶救還是儘快放棄的殘酷抉擇。
員工是企業的財富,不管是什麼原因,當一個員工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發病了,都應該認爲這個員工對工作盡了責。死亡對於個人和家庭已是不幸,還要壓迫在48小時內死亡纔給工傷待遇,這無疑就是一種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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