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醞釀27年後出臺 有效防止“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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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醞釀27年後出臺
既防“不該治而治”,也防“該治不治”
“贊成142票,反對1票,棄權2票。”10月26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下稱精神衛生法)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
自1985年啓動立法至今,精神衛生法的醞釀歷經27年。三次審議中,“強制收治”的內容都備受關注。精神衛生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強制收治:自願爲原則,強制爲例外
“剛開始以爲被綁架了。”2006年10月,廣州女孩鄒宜均在與家人掃墓途中,被人強行從車中拉下。事後她方知,自己被家人認爲有精神病,被強行送去治療3個月。鄒宜均出院後,將廣州白雲心理醫院、中山埠湖醫院和家人告上法庭。
此類“被精神病”的例子近年來屢見報端,引起公衆強烈質疑。對此,2011年10月,衛生部部長陳竺在作精神衛生法草案一審稿說明時表示,“被精神病”的根源在於“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
對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治”程序,立法予以重點關注。
關於送診,草案三次審議稿均有規定,精神衛生法最終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將其送診;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送診;疑似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爲或有這方面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採取措施制止,並將其送診。
診斷程序方面,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該法明確強調,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委託鑑定:屬醫療鑑定,可司法救濟
一審時,陳竺表示,爲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了兩種複診、兩次鑑定制度。
“兩種複診制度”,即因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強制收治的,不同意住院的患者(此時其近親屬同意)可要求複診;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強制收治的,不同意住院的患者或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三審稿改爲“監護人”)可選擇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其他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複診。
“兩次鑑定制度”,即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鑑定的,應當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該司法鑑定機構另外指定鑑定人重新鑑定。
患者權益:人格財產隱私受保護,有通訊會見權
“廁所就是沖涼房,沒有窗簾,女病人洗澡可以被任意觀看……”這是鄒宜均在日記中描述的2006年10月在中山埠湖醫院住院的環境。精神衛生法實施後,患者的人格尊嚴、隱私權將獲得更多保護。
草案從一審稿起,便在總則第四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隱私保護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款受到公衆歡迎。
保障措施:政府加大投入,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待遇水平
據悉,我國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爲1600萬人,而截至2010年底,全國僅有此類醫療機構1468家,精神科醫師約2萬名。顯示精神障礙防治康復能力嚴重不足。
同時,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待遇亦嚴重偏低。據北京市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介紹,目前該院醫護人員的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30元,該標準還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財政和醫院各承擔15元。
爲解決保障問題,精神衛生法專章規定“保障措施”:各級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綜合性醫療機構應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培訓,組織醫療機構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
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精神衛生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職業保護,提高其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津貼。(鄭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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